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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搭售不得默认同意 微商纳入监管

作者:华语社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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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20 16:10:02
来源:华语社

  华语社:电商领域的诸多法律空白正逐渐被填补。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并拟将微商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我国电商行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态势,但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让电商发展面临众多问题。而随着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电商行业将更加规范化。

  搭售须显著提示

  随着电商领域立法进程的推进,野蛮生长时代即将结束。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规定,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从电商平台下单情况来看,即使是赠品,电商平台和品牌商均会对消费者进行提醒。当平台需要消费者再支付一定金额购买商品时,会有自动提醒界面弹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服务类电商中,消费者下单后平台会搭售保险等服务,消费者需要自行取消勾选,才可以确保没有购买搭售的服务。

  此前,多家平台存在“默认勾选”的方式,搭售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举例来讲,一些网络平台订购机票、火车票时,通过“默认勾选”搭售保险。平台还会通过“默认勾选”,向消费者推送搭售机场贵宾室休息、接送机等服务。针对上述行为,草案三审稿宣告“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系非法。

  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有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微商拟纳入监管

  电商正面临着线上流量逐渐枯竭的局面,尚未被开发殆尽的微信端则被视为新的掘金地。电商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已开始以微信为介质进行谋篇布局。针对众多个体接入到微信端进行商品零售与批发的情况,草案三审稿对上述经营主体进行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此举意味着,微商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草案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商纳入到监管范围背后,是微信端社交流量的快速扩充。根据2017年微信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9月微信日登录用户9.02亿,同比增长17%;公众号月活跃账号数350万,月活跃粉丝数7.97亿。今年1月,腾讯集团高级执行副总裁、微信事业群总裁张小龙在微信2018年的第一场公开课上称,微信用户已经将近10亿规模。微信所构建的社交网络为流量转化提供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草案仍需细化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据悉,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并未提请表决。这意味着,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审议阶段,距正式出台尚有一段时日,各界对草案进一步细化也抱有较高期望。太和智库研究员唐兴通对北京商报记者称,众多不合理的行为产生后才促使相应的草案出台,这也导致草案有一定的滞后性,政策需要根据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

  草案三审稿还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业内人士指出,线上流量日渐匮乏,电商企业为争夺有限的流量进行着较量,随着法规日渐完善,行业竞争将日趋规范。

  在唐兴通看来,我国电商行业经历较长时间的粗放式发展,目前平台与商户开始进行精细化运营,但行业尚需时间进行过渡。基于上述情况,电子商务法执行的成本较高,电商企业需要时间对草案三审稿中的内容进行熟悉。

  与此同时,将微商拟纳入法律监管的条款,政策在执行方面将会面临挑战。唐兴通表示,微商的营销方式让执法取证较难,且执法成本高。监管对大V等有影响力的微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对于个体微商,草案的警告和指导性作用更强。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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