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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会见在押犯时不得监听

作者:华语社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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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2 08:17:17
来源:人民日报

     华语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白阳、王茜)记者11日获悉,司法部日前印发并施行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根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与此前施行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出台新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更为全面。新规出台后,该暂行条例已同时废止。

新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形成呼应。

在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上,新规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此前的暂行规定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监狱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投诉。

新规对此规定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新规还在律师会见时间、人数等方面作出了便利化修改。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并于今年7月收到了司法部的答复函。他高兴地说,提案中“设立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和“修改暂行规定中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等建议在此次出台的新规中均有体现。

施杰表示,该提案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答复并成为正式规范,反映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群体的重视,相信这个规定将对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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