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颁布开启反腐新篇章
监察法颁布 反腐开新篇
华语社:四大亮点引领反腐败国家立法(发布与解读)
本报记者 彭训文
“通过!”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万人大礼堂响起热烈掌声。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国反腐败工作掀开了新篇章。
“以良法促善治。”一些专家学者、地方监察委主任、干部群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将极大促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下一步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贯彻落实方面下更大功夫。
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
监察委员会是个什么机构?
根据新修订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对国家机构做出的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监察法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基础上,增加了“一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监察权是在党的领导下,由监察机关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本报记者表示,由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中国自古有之。
自秦汉时期开始,中央设置御史大夫,地方有监郡御史,形成了正式的监察制度。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都能相对独立地行使监察权,对官员进行监督。近代以来,孙中山提出“五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后,监察权的行使更为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