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颁布开启反腐新篇章
第三,以往对于一些官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监察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马怀德表示,领导干部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是同样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用留置调查取代“两规”
监察委具体如何监督?监察法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在12种调查措施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还提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两规’是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即纪委为调查党员相关违纪案件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留置是国家监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马怀德表示,以往“两规”在时间、期限、方式、场所、标准等方面存在地区差异,监察法则对留置相关条件做了硬性、统一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被调查者合法权益、规范监察行为、确保反腐败效果方面有了很大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留置调查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当监察机关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介入。
多种方式强化自我监督
据统计,反腐机构重组后,全国监察系统人员增加10%,监督对象增加200%。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
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陈雍表示,重庆市各级监察委成立过程中,人员转隶、深度融合、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体制下内设机构设置、建立监察工作运行机制等都是重难点问题,下一步将从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等4个方面抓好监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