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颁布开启反腐新篇章
“如今在行政监察制度基础上创设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并赋予其监察权,这继承和吸取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精髓,并适应了新时代要求。”马怀德说。
监察法同时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级党委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重庆市监察委主任陈雍对本报记者说。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
“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具有中国特色,也是一项颇有难度的课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党政关系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党政监察制度并存期、党的监察制度独存期、党政监察制度相继恢复期、合署办公期4个阶段。1993年开启的党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在理顺党政监察制度相互关系上迈出重要一步。
“实践证明,党政监察制度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对任何一方的削弱都将损害另一方,最终从整体上削弱监察制度应有的作用。”马一德说。
3大创新确保监督全覆盖
据统计,中国80%的公务员和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接受党纪机关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接受行政监督。但是,对非行政机关且没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一直以来是一个盲区和空白。监察法对此实现了3大监督创新。
第一,以前对于一个非党员身份的村委会主任、国企管理者,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十分困难。因为依据废止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只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对村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等缺乏监督制约。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老百姓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再也不会投诉无门了。
同时,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等,也被纳入监督范围,确保了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第二,以往对于一些公职人员的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为,惩处规定并不明晰。此次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处置情况大体可以分为3类。第一类是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第二类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类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马怀德表示,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细化评价,有助于监察委和全社会对其进行更有效监督,同时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广阔领域。正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所说:“我们做的大量工作,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防止人由小错误变大错误;毋庸置疑,我们也会坚决惩处不收敛、不收手腐败分子。”